美国有一部1932年的电影《I Am a Fugitive from a Chain Gang》(带镣囚徒越狱记),剧本改编自伯恩斯(Robert Elliott Burns)的同名自传。这本书和电影都没有译成中文和汉语,但是人们可以看到英文原版。有人把片名简单地翻译成“逃亡”或“亡命者”,但是它没有准确地表现当年被沉重的脚链串在一起、在野外做苦工的囚犯们的悲惨处境。
伯恩斯1892年出生在新泽西州,第一次世界大战时入伍当救护兵。从欧洲战场退伍后,到工厂做工却被克扣工资,以后就到处漂泊,1922年2月在佐治亚州首府亚特兰大与同伙在一家杂货店偷(一说抢劫)了5.81美元,抓获后被判处6到10年苦役,脚上被铁链锁住,和其他囚犯串在一起,每天在荷枪实弹的狱警看守下做苦工。
老犯人告诉伯恩斯,这种苦役很少有人能熬到刑满出狱,剩下只有三条出路:花钱买保释,逃跑或者死在里面。伯恩斯决定逃跑。他忍受了极大的痛苦,让同伴用大铁锤把脚上的链环砸松,然后在野外工作时利用两分钟的解手时间成功逃跑。越狱后伯恩斯辗转来到芝加哥打工,经过努力当了编辑,还出版发行《大芝加哥杂志》(Greater Chicago Magazine)月刊,同时积极参与社区事务,成了当地的名人。
伯恩斯的逃犯身份被与他同居的女人发现,不得已与她结婚。后来他另有所爱,被前妻告发,佐治亚州向伊利诺伊州提出引渡要求。但是芝加哥的舆论普遍同情伯恩斯,一方面是他在地方上声誉良好,另一方面是佐治亚州的劳役制度实在是臭名昭著,人们难以想象居然还能够把囚犯用脚链串起来强迫劳动,纷纷呼吁州长拒绝把他交出去。
但是出乎人们的意料,伯恩斯相信了佐治亚当局只需再服刑不超过90天即可保释的承诺,自愿被引渡。结果回去后他不但遭到更加残忍的折磨,而且保释也遥遥无期。不得已他再次设法逃跑,这次回到了家乡新泽西州。
当时美国正处于大萧条的谷底,伯恩斯没办法像在上次那样靠打工维持稳定的生活,就把自己的两次越狱经历写成自传,先在杂志上连载,1932年1月正式出书,轰动一时。纽约时报的书评说:无论是真人真事还是虚构,没有什么故事比这更为恐怖。好莱坞改编的电影在年底发行,影院爆棚,次年获得奥斯卡三项提名,1991年还获得入选美国国会图书馆国家电影名录(National Film Registry)的殊荣。
伯恩斯的自传及改编的电影在美国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佐治亚甚至不得不央求好莱坞不要在电影推介时提及该州的州名,他们数次提出的引渡要求都被新泽西州断然拒绝。到1943年佐治亚新任州长阿诺尔(Ellis Arnall)在纽约会见了伯恩斯,答应赦免伯恩斯,并在1945年安排伯恩斯回去出席假释听证,州长自己出庭担任辩护律师。假释委员会将伯恩斯的处罚减为已服的刑期,当庭释放。不但伯恩斯从此成为名副其实的自由人,而且这件事促成了佐治亚州的监狱改革,最终废除了不人道的带镣囚犯苦役制度。
小词典:美国各州之间的引渡法规
美国只有联邦法警(United States Marshals Service)可以根据联邦法庭的裁决,到各地直接执法,抓捕逃犯,地方政府包括各州的执法部门,对于在本州触犯法律,但是身处外州的犯罪嫌疑人,只能根据宪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向该州提出引渡诉请。
国会根据宪法的原则,在美国法典第18篇第3182节里,对各州之间的引渡程序做了具体规定:提出引渡要求的州必须向逃犯藏匿的州提交经本州法官签字确认的起诉书副本,该起诉书还需要州长签署。逃犯藏匿的州将其拘留后应该通知提出引渡的州,在30天之内如果该州未能派警员前来押解犯罪嫌疑人,则应将其释放(原来的规定是6个月,在1940年改为30天)。
类似于国家间的引渡,如果该罪行在提出引渡的州量刑过重,嫌犯身处的州有可能提出异议,最后由该州州长做出是否同意引渡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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