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February 26, 2014

新京报 | 中办国办明确不受理越级上访

新京报讯 (记者邢世伟)昨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意见明确规定中办、国办不受理越级上访和涉法涉诉信访,要通过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全面夯实基层基础,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


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动信访工作制度改革。在此背景下,意见出台意在规范解决当前信访工作的各类问题。意见更加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要求各级信访部门提高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能力、提高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


对于涉诉涉法信访,意见要求各级信访部门对涉法涉诉事项不予受理,引导信访人依照规定程序向有关政法机关提出或及时转同级政法机关办理。同时,国家信访部门对应到而未到省级职能部门反映诉求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对久拖不决、涉及面广、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疑难信访突出问题,将列入各级党委和政府督察机构督察范围。


解读


1 市厅级干部每季度至少1天接访


意见:省级领导干部每半年至少1天、市厅级领导干部每季度至少1天、县(市、区、旗)领导干部每月至少1天、乡镇(街道)领导干部每周至少1天到信访接待场所,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接待群众来访,省、市及其工作部门领导干部一般不接待越级上访。


记者梳理发现,以往国家有关文件只要求县级领导干部一般每月安排一天时间接待群众来访,信访问题突出的地方适当增加接访次数,乡镇(街道)领导干部要随时接待群众来访。中央和国家机关、省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省、市级领导干部接访下访时间并未做具体要求。


2 不支持不受理越级上访


意见:严格落实《信访条例》关于“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健全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进一步强化属地责任,积极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方式逐级表达诉求,不支持、不受理越级上访。


按照国家信访条例,信访事项应当自信访部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不得超过30日。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要求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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